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将与典当“保持距离”
2014-05-20 07:31:10 作者:王怡然 来源:中国商报•典当融资导报
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1号文件”)在网络流传并引起热议,其中明确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控制非标资产投向,要严防影子银行机构的风险传染,不得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及私募股权基金等开展通道业务。
据了解,11号文件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得投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保障房除外)和“两高一剩”行业项目或产品;不得投资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项目或产品。严禁各种监管套利行为,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不得借道金融资产交易所平台和以投资企业股权名义等方式将非标资产变换为标准化资产进行投资,不得变相进行资金池运作。而非标资产与典当行业务相关联的主要存在于财产权利典当方面。
有银监会内部人士透露,11号文件的出台是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107号文件”,其中规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定位应该是“三农”,支持其围绕“三农”做非标业务,但更希望其以负责任的社会企业形象直接投放贷款,而不是经过太多通道再去支持实体经济。
据悉,2012年以来,曾出现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通过非银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迅速增长的现象,为此,去年3月银监会发文进行规范。有典当业内人士认为,之前,曾有研究者讨论过“当大型标的或者物资典当业务绝当后,典当行将资产打包,联合银行做理财产品,以便于典当行处理绝当”这种操作模式的可行性。也许,银监会此举是为了“防范未然”。不过,做通道业务需要庞大资金,只有一少部分典当行能够涉及,银监会的11号文件也只对这部分典当业务产生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