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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抵押典当借款纠纷

2013-09-10 01:13:33  来源:大江晚报

20129月,镇办企业A公司因资金短缺,与某典当行签订了《厂房抵押当金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厂房出当给典当行,当物估价为人民币580万元,典当行向A公司提供当金54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到县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期届满后,A公司既未续当,也未赎当,典当行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A公司辩称,工商局并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主体资格,不动产抵押登记应由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因此该抵押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该县人民政府已规定由工商局办理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抵押登记,涉案当物也已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应合法有效,故判令A公司偿还典当行当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律师提示:《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担保法》第42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