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办抵押登记丧失优先受偿权
2012-09-29 07:09:51 来源:南京典当网
一笔借款,部分办理抵押登记,部分未办理,原告只能就已办理抵押登记部分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9月20日,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0年6月4日,被告许一新因生意需要与原告杨刚协商借款,并提出以自有的住房一套进行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许一新向杨刚借款70万元,并至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许一新要求再借1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增加的10万元借款也按原抵押借款合同执行,但对该10万元借款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6月9日,杨刚一次性将80万元借款交付许一新。
借款到期后,杨刚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许一新,却始终无法打通,经多次打听,许一新已经玩起了失踪术,下落不明,原告杨刚只能诉诸法院,希望通过拍卖被告抵押给他的房屋收回借款本息。
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原告虽然向被告出借了80万元借款,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只对其中的70万元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而增加的10万元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的10万元借款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最终并未设立。另外,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角度考虑,未经登记缺乏公示公信力的抵押,不能成为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障碍。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但原告只能就其中7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以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对未办理登记的10万元抵押权不予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对于房产、建筑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抵押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相关的数额予以明确,以保障抵押权的实现,否则未登记部分无法实现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所得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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