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当也需要补足当金
2012-08-30 06:01:34 来源:南京典当网
因当户绝当后拒不支付不足当金,法院判决李先生给付典当行90670元。典当行起诉称:此前,李先生以2块名表为当物向典当行借款75750元,李先生签署当票并交付当物,典当行在扣除综合费用后向李先生支付当金75000元。不久之后,李先生又以2块名表为当物向典当行借款92920元,李先生签署当票并交付当物,典当行在扣除综合费用后向李先生支付当金92000元。后李先生在当期期满5日后既不赎当又不续当,典当行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当物进行了拍卖,拍卖成交价共计78000元。现典当行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不足当金90670元。
李先生答辩称:李先生与典当行之间是买卖关系而非典当关系,典当行并未将当票交与李先生,亦未向李先生说明典当规则,且当物拍卖价值过低,故李先生不同意典当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向典当行交付当物、典当行向王先生出具当票并支付当金,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典当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李先生在典当期限届满后既未赎当也未续当,故典当行有权将本案涉及的当物按绝当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委托拍卖机构将当物予以拍卖。现典当行委托拍卖机构经合法拍卖程序拍卖当物后,拍卖收入低于当金。因此,典当行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当户即李先生追索。故典当行关于要求李先生支付不足当金9067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李先生签认了当票,且当票对当物名称、典当金额、典当期限等均进行了详细的记载,并已提示当户注意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故李先生关于其与典当行系买卖关系而非典当关系,且其未收到当票,亦不知晓典当规则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李先生所述典当行拍卖价格过低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亦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商报典当融资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