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审理能否 简单等同民间借贷
2012-09-21 06:35:09 来源:南京典当网
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1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日前由温州中院对外公布。因该意见规定,典当业务纠纷的审理也可参照适用本意见,引起业界关注。
据悉,该意见对民间借贷的界定、效力、事实审查、所涉夫妻共同债务、利率和利息、时效和期间等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让温州金融界颇为惊奇的是,该意见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依法从事担保、典当、租赁、小额贷款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融资担保、典当、租赁、发放贷款等形式进行借贷,由此引发的纠纷可参照适用本意见。
对温州典当界来说,该意见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有关民间借贷时效、期间第十五、第十六条的规定,最为关注,也颇感困惑。
因为“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有浙江典当业内人士分析说:“这等于将典当的息费收取标准以及贷款期限等同于民间借贷,从而否决了《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而且,温州中院的规定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6月出台的《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支持典当息费收取标准和贷款期限以及续当等问题的规定不符。”
另有温州典当业内人士潘先生告诉记者:“本来典当纠纷的审理有浙江高院的意见可依,温州此次又出台指导意见,不知何故?而且,把典当纠纷的审理归到民间借贷的范畴是否合适,值得研究。因为典当是一个特殊行业,这在《典当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而温州‘意见’的部分规定不一定就适合典当纠纷的审理。”
然而,出台典当纠纷审理意见的不止有温州。记者调查发现,此前曾有上海、重庆、江苏等不少省市出台相关意见来指导典当纠纷的审理。另据业内人士透露,最近还有一些省市在加强典当经营监管的同时,也有当地的法院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
但在业内人士看来,大部分地方指导意见都是从自己的角度、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对已存在的典当部门规章,进行随意地变更和解释。这些指导意见在当地对典当案件的审理还是很有影响力的,而有些与《典当管理办法》相悖的指导意见则变相地改变了行业规章。
“这些指导意见内容乍看大致相同,但仔细研究发现很多细节有不同甚至与《典当管理办法》相互矛盾,把典当本来存在的行业优势和特殊性都给抹杀了,把典当变成了一般的民间借贷。”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先生认为:“很多指导意见还给典当的经营附加了条件,自然就限制了典当行业的权益。这不仅使得典当纠纷的审理越来越被动,而且让典当经营者无所适从。”
对此,有典当业内人士建议,对于各地纷繁复杂的典当纠纷审理指导意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对于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对策。“要么由商务部门与国务院法制办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等机构进行充分沟通,诚请其向各级法院下发文件,以规范指导意见的出台;要么行业组织专家,对典当案件的审理提出自己的指导意见,与有关部门进行合理的对话。”
因为在典当业界看来,国务院在2010年5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8月发布的《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中,都对典当表示了应有的关注,并将典当列入了国家的发展规划当中。既然想让典当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那有关典当的基本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度应当完善和确定,如果各地自有标准,甚至与全国委规章相矛盾,那势必影响典当经营,更会影响典当社会职能的充分发挥。
来源:中国商报典当融资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