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速递:典当行介入经营权质押可行吗
2013-06-18 06:55:19 来源:南京典当网
近段时间,在几个典当业务交流QQ群中,一些业内人士提出了有关经营权质押典当可不可行的探讨,引起了不少人的兴趣。而对于绝大多数典当圈内人士而言,经营权质押尚且属于一个比较陌生的领域,那么,典当有没有介入的可能?
据了解,在当前典当的业务中,房与二手车无疑占有绝对的分量。从这个角度分析,要做经营权质押,相对比较现实的应该是商铺租赁经营权典当与出租车的经营权典当。
据悉,之前,北京曾有银行推出过以商铺经营权质押为担保方式的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其对象是拥有经营实体(店铺、企业或公司等),从事合法经营一年以上。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批通过后,最高可给予两年的额度授信,在两年的额度授信下,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随时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最高贷款额不超过20万。
典当业内人士透露,之前在上海等地,曾有典当行操作过类似业务,不过数量很小,仅仅两三笔。而在大多数人眼中,商铺租赁经营权等不仅难以估价,绝当变现恐怕也不好处理。
然而,在另一方面,当前经营权的流通和转让又比较频繁,这多少是一种潜力上的诱惑。
对此,有业内人士提醒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确定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而租赁经营权尚无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物,因此法律人士普遍认为,其不能作为质押对象。首先,租赁经营权毕竟是基于债权性质的租赁合同而产生,租赁合同是否得到履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出租人是否履行房屋出租合同,若其不履行出租合同,因承租该商铺而发生的经营利益无从保障。其次,租赁经营权约定在代偿后进行转让,若原承租人不予配合,法院很难判其继续履行合同——转让租赁经营权。一旦如此,作为受让人的担保人希望取得该商铺经营权的预期很难实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租赁经营的商铺即便是顺利转让给担保人,商铺所有人是否同意担保人继续进行转让或转租,将对担保人能收回代偿资金具有关键性影响。
从这些角度分析,以商铺租赁经营权质押典当,风险的确很大。
至于出租车经营权,现在有相当多的地方政府以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出租车的经营权作为质押的标的,并开展了出租车经营权质押登记,使得出租车经营权质押贷款应运而生。但对于典当而言,如果严格按照《物权法》,其是不能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因此,为了防范风险,当前也鲜有典当行从事这项业务。(汪沐)